
法院如何认定债务
夫妻共同被告的,法院是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
2009年9月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其中提到:“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债务人配偶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抑或债权人援引表见代理的规定证明债务人的个人借贷行为系代表其配偶的行为。
那么,在实际的庭审中,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债务人夫妻的外观表象有无不和、有无共同生活。债务人与配偶长期分居,收入各自占有、使用。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晓债务人与配偶已分居这一事实,债权人主张借款是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就借款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债务人有无赌博、吸毒等恶习。配偶要出庭并举证,证明债务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因债务人赌博、吸毒等被处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或被刑事处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频繁出入澳门等地区,且有大量的外债;村民、村委会证明债务人长期赌博。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亦未对债务进行事后追认,则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所需,否则应认定借款系债务人个人的债务。
3.债权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这可从债权人出借款项的次数、在法院涉案的数量、借款凭证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因为职业放贷人熟习民间借贷市场的信息、借贷的风险等,相对于一般的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更具有主动性、控制性。因此其主张债权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则应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生活或经营所需。
4.债务人借款是否用于个人挥霍。当然,以上的几种情形并未囊括全部的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也不是所有的具有上述情形的配偶就可以免于承担共同债务,这仍需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比如借款的金额、债务人有无将夫妻财产大量转移给配偶等等。